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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东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秀清与季志伟、方建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清,季志伟,方建军,庄美文,周根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张秀清。委托代理人陈旭丽。被告季志伟。被告方建军。委托代理人沈凌。被告庄美文。被告周根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清诉被告季志伟、方建军、庄美文、周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清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4元(原告张秀清已预交),由原告张秀清负担。审判 员长  徐 新人民陪审员  王志华人民陪审员  郑根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