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东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秀清与季志伟、方建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清,季志伟,方建军,庄美文,周根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张秀清。委托代理人陈旭丽。被告季志伟。被告方建军。委托代理人沈凌。被告庄美文。被告周根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清诉被告季志伟、方建军、庄美文、周根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清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4元(原告张秀清已预交),由原告张秀清负担。审判 员长 徐 新人民陪审员 王志华人民陪审员 郑根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