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毛荣华与印仁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印仁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1938号 原告毛荣华与被告印仁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荣华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印仁飚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毛荣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印仁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毛荣华案款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现申请执行人毛荣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938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阳昉 审 判 员 蒋伟琦 代理审判员 周 贞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