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家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家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沈忠道,男,系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关贤云,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黄家和,男,194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家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17日以被告黄家和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员 熊妍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谭敦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