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付勇与李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494号孙付勇,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址濮阳县八公桥真孙占村85号,身份证号410928197603144518,联系电话1394972****。被告李玉芳,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张村13排,身份证号410922197110155413,联系电话1372170****。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玉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付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董明海审判员 张志勇陪审员 万艳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