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道友犯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道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道友,男,1985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新政村风雨××街××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道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3年7月2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遂于2013年7月30日将该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0日、9月17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道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钟道友于平南县思旺镇新政村风雨亭街游戏机室门口,用一把刀将与其有过节的被害人徐甲彬砍成轻伤。2013年4月9日,被告人钟道友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钟道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甲彬的陈述、证人徐甲、徐乙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平南县同安骨伤医院病历材料、户籍登记证明、抓获经过、平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道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道友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钟道友虽曾翻供,但其在侦查阶段及后来的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道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道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梁浩林代理审判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黄波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庆辉黄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