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中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2013)永中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红与被执行人唐裕维和湖南省东安金源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红,唐裕维,湖南省东安金源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红。被执行人唐裕维。被执行人湖南省东安金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井头圩镇古岭8号。法定代表人唐裕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红与被执行人唐裕维和湖南省东安金源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3)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春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春红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正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