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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吕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吕某,女。被告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甲承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卫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尚未向被告丁某送达起诉状时,原告吕某甲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的撤诉裁定未向被告丁某送达。特此说明承办人:2013年10月17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