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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行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辉、王巧红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辉,王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稷行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定代表人张寒梅,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军强,系稷山县化峪镇计生办主任,住本镇。被执行人曹辉,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开西村。身份证号:14272719870729XXXX被执行人王巧红,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辉、王巧红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在收到稷计生征字[2012]第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9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稷计生征字[2012]第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强制执行。二、二被执行人曹辉、王巧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缴纳社会抚养费9000元,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赞毅执行员  宋勤学执行员  贾志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