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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武法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武法民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刘某甲,女,1972年1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起诉人刘某乙,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2013年10月10日本院收到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状。刘某甲与刘某乙诉称,刘某甲与周某甲、周某乙系同母异父兄妹,刘某乙系周某乙、周某甲之母韩某某的继子。其母生前召集子女、继子女先后集资建房。韩某某去世后,周某甲用韩某某生前召集子女所建房屋的收益及周某乙投资先后增减房屋,现房屋共计40间。建房时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该40间房屋系刘某甲、刘某乙、周某乙、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刘某丙及其母共同所有。刘某甲出资两次分别为6000元和8000元,刘某乙未出资但利用假期回家帮忙建房。故要求分家析产。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本案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米学民审判员  刘录海审判员  王江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