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终裁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吴永平与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吴永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雅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平,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上诉人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理由和请求是:虽然上诉人的注册地址为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125号,但主要营业地以及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现在已变为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后新庄北交通局大楼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应为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后新庄村北交通局大楼内,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注册地址为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125号,属于唐山市路北区管辖范围,且根据《唐山市部分区域管辖范围调整方案》和《韩城镇整体托管移交协议》,韩城镇整体托管到路北区管辖,上诉人诉称的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后新庄北交通局大楼属于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