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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李崇初、李崇想等与苍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初,李崇想,李方对,张春娱,李传淡,李正玉,苍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温行初字第62号原告李崇初。原告李崇想。原告李方对。原告张春娱。原告李传淡。原告李正玉。诉讼代表人李崇初。诉讼代表人李传淡。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合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黄荣定,县长。委托代理人谢长庆。委托代理人陈立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崇初、李崇想、李方对、张春娱、李传淡、李正玉诉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审理期间,原告李崇初、李崇想、李方对、张春娱、李传淡、李正玉于2013年10月17日以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已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崇初、李崇想、李方对、张春娱、李传淡、李正玉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初、李崇想、李方对、张春娱、李传淡、李正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崇初、李崇想、李方对、张春娱、李传淡、李正玉负担。审 判 长  张 存审 判 员  苏子文人民陪审员  林海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妙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