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李宝明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3年10月17日以同意按原审判决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349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小宁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