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义庆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庆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义庆,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县长安镇××街××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义庆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善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义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被告人黄义庆伙同沈祖华(已被判刑)在未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平南县官成镇新平村双计英(地名,又名鸡公岭)的林地内进行采矿,并为此修建道路、搭建工棚等,造成所占用林地的植被和地表遭受严重破坏。经调查,遭其破坏的林地面积为18亩。另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黄义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义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平南县林业局的证明材料、本院(2012)平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材料、证人黄甲、黎某某、黄乙、黄丙的证言、同案犯沈祖华的供述、平南县官成镇新平村双计英采矿占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义庆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被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义庆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义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义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义庆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黎 鹏代理审判员 黄君玉人民陪审员 周锦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庆辉黄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