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云与被告陈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陈伦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26号原告郭云,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陈伦武,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与被告陈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云以双方对纠纷达成了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郭云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云承担。审判员 曹夏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生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