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缪桂珍与袁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桂珍,袁根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10号原告:缪桂珍。被告:袁根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桂珍与被告袁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根生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桂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桂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缪桂珍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