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二终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唐山市奥克福食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唐山市奥克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二终字第1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奥克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炳哲,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4月22日,原告唐山市奥克福食品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特种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4月22日止,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31万元。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险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2011年7月18日03时,原告司机张某某驾驶冰熊货车沿京藏高速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张家口方向122KM+875M时,与前方车辆(车损轻微,已驶离)尾随相撞,造成车辆一定程度损坏,张某某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7月19日,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怀来大队作出第13860432011002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原告司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司机在怀来同济医院接受治疗,支付医疗费1353.75元。同年8月16日,唐山市开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开价认车损字(2011)第145号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被保险车辆车辆损失为197111元。(配件费189111元、工时费11000元、残值3000元)原告支付被保险车辆施救费5500元、吊装费6000元、存车费200元、交通费800元(未提供票据),上述损失合计210964.75元(原告诉请210164.75)。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车辆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委托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鉴定机构于2012年10月30日出具编号为TYF2012-0479公估报告书,公估车的车辆损失为120824元。(配件费115824元、工时费8000元、残值3000元)公估报告送达原、被告后,原告对该报告有异议申请重新复核。该机构于2013年6月9日出具复核报告公估车的车辆损失为165074元。(配件费160074元、工时费8000元、残值3000元)原告亦认可该数额。另查明,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三者车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陈述为系一辆主、挂车。原告在开庭过程中增加诉请鉴定费45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奥克福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属保险理赔范围。故原告唐山市奥克福食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其保险赔偿金210164.75元的主张其中原告车辆损失综合考虑以2013年6月9日的公估报告为基准,扣除对方车交强险无责200元后支持164874元。施救费、吊装费提供了相应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驾驶员医疗费,应先向三者主、挂车在其交强险无责医疗费范围内主张,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800元,(未能提供相应票据)及存车费200元和庭审中增加的诉请鉴定费45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解应扣除三者交强险的无责赔偿,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奥克福食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7637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2元,由原告承担625元,被告承担3827元。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上诉人核定本案被保险车辆损失为95754元。公估公司鉴定损失过高。2、施救费及吊装费过高。被上诉人答辩同意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2013年6月9日的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是经被上诉人唐山市奥克福食品有限公司申请重新复核后的复核公估报告,一审根据该公估报告认定车的车损为165074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唐山市奥克福食品有限公司施救费及吊装费过高,但并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5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利民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