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终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林与严晶晶、陈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晶晶,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逸,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林,居民。委托代理人袁燕。原审被告陈德军,居民。上诉人严晶晶因与被上诉人徐林、原审被告陈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开民初字第0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严晶晶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晶晶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晶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严晶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单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