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一终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克祥、丁玉龙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克祥,丁玉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0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克祥,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供电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玉龙,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来安县,上诉人李克祥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克祥与被上诉人丁玉龙达成和解,现上诉人李克祥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克祥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克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李克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庆龙审判员 张立涛审判员 夏 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