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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环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德亚塑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环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德亚塑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36号原告:宁波保税区环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三路6号509室。法定代表人:许成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德亚塑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朱田村朱田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环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德亚塑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宁波保税区环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保税区环通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