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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1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3年5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日至5月3日,被告人陈×趁苍南县钱库镇陈家堡村演戏,就运了二三台赌博游戏机到陈家堡村供他人赌博。同年5月9日,苍南县龙港镇舥艚社区潘河西村集市,被告人陈×又运了15台赌博游戏机到潘××号前面,供他人赌博。同年5月10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潘××号前当场查获该15台游戏机及机内赌资963元。经鉴定,被查扣的15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均系赌博游戏机,其中捕鱼达人游戏机1台,具有6个基本操作单元,认定为20台赌博游戏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心拳、张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暂扣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归案经过说明,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畸轻,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963元予以没收。三、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15台赌博游戏机,由该局负责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