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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一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陈学标与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标,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1582号原告:陈学标,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马集镇××号。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天长市司法局郑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安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学标诉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玉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标的委托代理人张庆祜、被告方圆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学标诉称: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天长市汊涧中学教学楼建设施工工程,田明桂是该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吴兵为项目经理。陈学标为工地做水磨石。2013年1月7日,田明桂向陈学标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陈学标汊涧中学教学楼水磨石工程款肆萬叁仟元整”,吴兵和汊涧中学的周文喜在欠条上签名证明。高安秋交付给陈学标28000元,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拒绝支付余款15000元。陈学标认为,田明桂出具欠条,其本人不履行欠条义务,该义务应当由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履行。请求判令:1、方圆建筑有限公司立即向陈学标支付15000元;2、诉讼费用由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方圆建筑有限公司辩称: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欠条是田明桂个人出具的,陈学标应当向田明桂主张支付该款项。欠条中所载的43000元,已经支付28000元,剩余15000不意味拖欠的就是个人工资,方圆建筑有限公司的承建汊涧中学教学楼的工程已经在2012年4月份完工,田明桂在其他公司接有工程,请求驳回陈学标要求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余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陈学标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2013年1月7日田明桂向陈学标出具的欠条一张,注明欠到陈学标在汊涧中学教学楼水磨石工程款43000元,其中工资30000元,材料13000元。欠条上约定2013年春节前付28000元,余款2013年6月底结清。吴兵及汊涧中学代表周喜文均注明“情况属实”。证明陈学标承揽汊涧中学教学楼水磨石工程,田明桂出具欠条的情况。证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2011年4月22日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天长市汊涧中学新建教学楼等工程。证据3、天长市公安局汊涧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复印件,证明2013年1月31日,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安秋报警,称项目负责人田明桂携款逃匿,致使该公司承建的汊涧中学教学楼的工人工资未结,材料供应商闻讯索款,工人、供应商与建筑方圆有限公司发生矛盾。针对陈学标的举证,方圆建筑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欠条是田明桂个人出具的。对于证据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为支持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举证如下:证据1、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查询单复印件,证明田明桂在大成公司执业。证据2、教育局基建科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目的:陈述田明桂出具条据是其个人行为,周喜文只是见证人。针对方圆建筑有限公司的举证,陈学标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2没有证明价值,内容也不属实。本院听取了双方举证、质证意见,认为陈学标的举证材料证据1、证据2,方圆建筑有限公司的举证材料证据2,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采纳陈学标的质证意见,认为方圆建筑有限公司的举证材料证据1,不认定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天长市汊涧中学教学楼建设施工工程,田明桂是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吴兵为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该工程水磨石活由陈学标承揽。2013年1月7日,田明桂向陈学标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了“欠到陈学标汊涧中学教学楼水磨石工程款肆萬叁仟元整”,承认欠工资报酬30000元、材料费13000元,许诺2013年春节前付款30000元,余款2013年6月底付清。吴兵和汊涧中学的周文喜在欠条上签名。高安秋交付给陈学标28000元,至2013年6月底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没有支付余款15000元,田明桂亦未支付。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和诉辩意见,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应否就田明桂向陈学标出具的欠条内容承担付款责任。本案庭审中,责令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就田明桂与该公司的法律关系提供证据,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拒不提供,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明知田明桂以方圆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建筑活动。方圆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安秋报警称田明桂是公司项目负责人,有报警记录为证。方圆建筑有限公司诉讼中承认吴兵系其公司工作人员。田明桂出具的欠条上载明的欠款数额、事由清楚,确为水磨石人员工资和材料费的拖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参照该条规定,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应对田明桂向陈学标出具欠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陈学标尚有15000元未能得到受偿,该经济损失,当由方圆建筑有限公司承担。陈学标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学标付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芦加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