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3-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威特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斯泰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BodyTextIndent,li.MsoBodyTextIndent,div.MsoBodyTextIndent{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ext-indent:31.5pt;font-size:15.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p.MsoBodyTextIndent3,li.MsoBodyTextIndent3,div.MsoBodyTextIndent3{margin-top:0cm;margin-right:.75pt;margin-bottom:0cm;margin-left: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ext-indent:31.5pt;font-size:15.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div.Section1{page:Section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威特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振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威斯泰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钟再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泽锋,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威特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威特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威斯泰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威斯泰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被告威特姆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且根据原告威斯泰克公司提交的证据初步显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亦发生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威特姆公司主张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故其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威特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威特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威斯泰克公司起诉时提供的用于证明上诉人侵害其专利权的证据6、7是在第八届广州LED展上获取的,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应在广州市,据此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威斯泰克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斯泰克公司以威特姆公司生产的柔软LED全彩显示屏产品落入其享有的名为“柔性LED屏幕连接结构及运用该连接结构的大屏幕”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020219419.3)的专利保护范围,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威特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威特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威特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孟浪代理审判员符容代理审判员邵静红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吴利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