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三里庄分理处与青岛巽科金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彩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三里庄分理处,青岛巽科金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彩芹,即墨市弘欣铝业有限公司,宫象岩,青岛亚辉机械有限公司,炳其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81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三里庄分理处,机构代码:73061653-6。法定代表人吕海鹰,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年启、李学忠,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巽科金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8037481-1。法定代表人张彩芹,经理。被告张彩芹,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宫象波,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即墨市弘欣铝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26476327-1。法定代表人宫象岩,经理。被告宫象岩,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克英,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即墨市弘欣铝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青岛亚辉机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361416-6。法定代表人邴其华,经理。被告炳其华,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娜,即墨中盛法律服务所。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三里庄分理处与被告青岛巽科金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即墨市弘欣铝业有限公司、青岛亚辉机械有限公司、张彩芹、宫象岩、炳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4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因涉嫌经济犯罪即墨市公安局已立案查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龙山支行三里庄分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505元,全部退回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