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戴环翌与吴一、吴人强担保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环翌,吴一,吴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戴环翌,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卫国,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一,男,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吴人强,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环翌与被告吴一、吴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环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伟炜二0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