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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蒋某与舒城县飞霞公园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舒城县飞霞公园管理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544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系死者蒋某甲之父。原告:蒋某,女,1967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系死者蒋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张同元,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城县飞霞公园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姚春生,所长。原告王某、蒋某诉与被告舒城县飞霞公园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平、蒋立琴诉与被告舒城县飞霞公园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汪仪慧审 判 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二0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