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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3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任泽艮与资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泽艮,资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061号原告任泽艮。被告资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一段230号。法定代表人张克俭。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泽艮诉被告资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泽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计493元,由原告任泽艮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