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国雄与被告武穴中视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武穴中视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梅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国雄;武穴中视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武穴中视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梅川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637号原告:陈国雄,务农。委托代理人:邢鹏程,男。特别授权。被告:武穴中视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窝陂塘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8091056-5。法定代表人:王红光,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穴中视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梅川分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沿河街。组织机构代码:F8672091-2。负责人:陈中生,男,武穴中视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梅川分公司经理。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祖德,男。特别授权。原告陈国雄与被告武穴中视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梅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清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前进、人民陪审员郭小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雄及委托代理人邢鹏程与被告武穴中视广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祖德、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的负责人陈中生及委托代理人陈祖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雄诉称:2001年11月15日,陈国雄与武穴市梅川镇广播电视管理站(以下简称“梅川镇广播站”)签订一份《发展有线电视协议书》,协议约定:陈国雄投入资金23000元为梅川镇仙人口村发展有线电视,该村有线电视用户的信号费终身由陈国雄收取。梅川镇广播站按陈国雄实际收取用户信号费总额的20%,返还给陈国雄,作为陈国雄的劳动报酬。目前仙人口村已安装有线电视99户,每户每月应收取信号费22元,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每月应支付陈国雄劳动报酬436元。协议还约定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确保仙人口村所有农户安装有线电视,目前有仍22户未安装有线电视,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已违约。2012年4月13日,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通知陈国雄2012年4月17日到仙人口村协助安装数字电视,但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在2012年4月16日已进入仙人口村安装,共安装数字电视72户,约定每户支付陈国雄劳动报酬40元,实际每户支付20元。陈国雄起诉要求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一、自2013年1月起,每月按400元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直至终身;二、赔偿22户应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5720元(每户初装费260元),以及自2001年至2013年收取22户有线电视信号费应返还的劳动报酬8236.80元(每户每月信号费13元,按收费总额的20%返还),合计13956.80元;三、支付安装72户数字电视的劳动报酬1400元。原告陈国雄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发展有线电视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陈国雄为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在梅川镇仙人口村发展有线电视投资23000元,约定该村有线电视用户的信号费终身由陈国雄收取,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确保仙人口村所有农户安装有线电视;证据二、陈国雄的委托代理人邢鹏程与陈乔对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负责人陈中生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2001年11月15日陈国雄与梅川镇广播站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应按实际安装数字电视的户数,每户支付陈国雄40元,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承诺按实际收取信号费总额的10%返还给陈国雄,作为陈国雄的劳动报酬;证据三、仙人口村安装数字电视用户名单一份,拟证明在2012年4月17日前仙人口村有72户已安装数字电视;证据四、武穴市梅川镇仙人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该村目前有22户未安装有线电视;证据五、陈国雄与向汉江电话录音一份,拟证明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应支付陈国雄劳动报酬1400元。被告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辩称:一、2001年陈国雄与原梅川镇广播站(2005年11月4日变更名为“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签订的《发展有线电视协议书》未约定每月支付陈国雄劳动报酬400元;二、协议书第二条不是出于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自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合同中的“终身”应变更、撤销或解除;三、陈国雄要求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956.80元,支付安装72户数字电视的劳动报酬1400元,无事实和法律根据。被告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01年11月15日陈国雄与原梅川镇广播站订的《发展有线电视协议书》及陈国雄的妻子解菊容出具的欠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协议书未约定原梅川镇广播站每月支付陈国雄劳动报酬400元,陈国雄与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陈国雄已挪用信号费1473元;证据二、柯某、李某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赵某、夏某、赵某某、陈某、饶某分别与梅川广播站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陈国雄与梅川广播站约定终身收费,显失公平;证据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武穴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武乡改发(2005)2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在2001年11月15日签订协议时,梅川广播站是事业法人单位,2005年实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梅川广播站变更为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属武穴中视广电公司下属企业单位,2001年11月15日签订的《发展有线电视协议书》因情势变化而终止;证据四、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劳务报酬表复印件两份,拟证明签订合同时陈国雄按每户每月8元上缴信号费,实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按每户每月13元上缴信号费;证据五、苏旺生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仙人口村杨凹小组仅有一户未安装数字电视,原因是该户没有购买电视机;证据六、向汉江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向汉江已通知陈国雄在2012年4月14日前返回,协助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安装数字电视,但陈国雄未按时返回。2012年4月16日,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进入仙人口村安装数字电视,没有违约。经庭审质证,被告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对原告陈国雄提交的证据三无异议,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对原告陈国雄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的第二条显失公平;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内容不属实,且在调查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的负责人陈中生时,调查人只有原告陈国雄的委托代理人邢鹏程一人在场,陈乔不在场;对证据四有异议,认为未安装有线电视的农户数没有22户,农户未安装有线电视与被告陈国雄工作不力有关;对证据五有异议,认为不能确认双方通话人的身份,且录音的内容听不清楚。原告陈国雄对被告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认为自2012年4月起有线电视网络由模拟信号整体转换数字电视,不需要到用户家直接收取信号费,原告陈国雄要求被告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每月支付400元劳动报酬,是根据现状和实际情况确定的;对证据二中柯某、李某出具的证明有异议,认为内容不真实,证人未到庭作证,对赵某、夏某、赵某某、陈某、饶某分别与梅川广播站签订的合同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2001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终止;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五有异议,认为内容不属实,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对证据六有异议,认为证人是被告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单位职工,该证据不应采信。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陈国雄、被告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该合同内容真实,予以采信;原告陈国雄提交的证据二是原告陈国雄的委托代理人邢鹏程对陈中生的调查笔录,调查时只有邢鹏程一人在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四的证人未到庭作证,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五不能确认与原告陈国雄通话人的真实身份,不予采信。被告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提交证据二中的证人柯某、李某未到庭作证,对柯某、李某出具的证明,不予采信,赵某、夏某、赵某某、陈某、饶某分别与梅川广播站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证据三能证明在实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梅川广播站变更为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但不能证明2001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的《发展有线电视协议书》已终止;证据四内容真实,予以采信;证据五、证据六的证人未到庭作证,对证据五、证据六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梅川广播站系武穴电视台下属事业法人单位。2001年11月15日,梅川广播站与陈国雄签订一份《发展有线电视协议书》,约定:一、陈国雄投资现金2万元及价值为3000元的有线电视信号接收设备,为梅川广播站在梅川镇仙人口村发展有线电视,自2001年11月15日至2004年12月底,仙人口村有线电视用户初装费归陈国雄所有,2005年1月1日以后有线电视用户初装费归梅川广播站所有;二、梅川广播站委托陈国雄终身收取仙人口村的有线电视信号收视费,陈国雄按每户每月上缴梅川广播站信号费8元,梅川广播站按统一标准支付陈国雄劳动报酬;三、仙人口村杨凹小组地形特殊,梅川广播站在技术数据确保的情况下应给予连网。合同签订后,自2001年11月15日起至2004年12月底,仙人口村有线电视初装费归陈国雄所有,梅川广播站按陈国雄收取信号费总额的20%返还给陈国雄,作为陈国雄的劳动报酬。2005年11月4日,武穴市乡镇实行综合配套改革,梅川广播站变更为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属武穴中视广电公司的下属企业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2012年4月,梅川镇仙人口村有线电视网络由模拟信号整体转换为数字电视,2012年4月17日前,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进入仙人口村安装数字电视72台,每台给付陈国雄20元。2012年4月17日以后,陈国雄参与协助安装,安装27台,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每台给付陈国雄40元,仙人口村共计安装数字电视99台。2012年4月25日,经双方结算,陈国雄欠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信号费1473元,由其妻子解菊容出具欠据。有线电视网络由模拟信号整体转换为数字电视后,信号费由用户直接持卡到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充值,不需要到用户家直接收取。本院认为:一、原告陈国雄与梅川广播站于2001年11月15日签订的《发展有线电视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该合同未约定梅川广播站应当确保梅川镇仙人口村所有农户均在2005年1月1日前安装有线电视,对原告陈国雄要求被告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赔偿安装22户有线电视应当收取的初装费5720元,以及收取22户有线电视2001至2013年的信号费从中可以获得的收益8236.80元,不予支持;三、原告陈国雄要求被告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履行协议即每月承担其400元劳动报酬直至终身,是基于双方签订《发展有线电视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而该约定反映出原告陈国雄与梅川广播站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相关原理,委托合同关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终止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故被告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有权停止委托原告陈国雄收取梅川镇仙人口村有线电视用户的电视信号收视费。梅川镇仙人口村有线电视网络由模拟信号整体转换为数字电视以后,信号费由用户持卡直接到被告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充值,原告陈国雄与梅川广播站委托合同自行终止。对原告陈国雄要求被告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劳动报酬400元直至终身的请求,不予支持;四、被告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在2012年4月17日前在仙人口村已安装数字电视72户,原告陈国雄要求被告武穴中视广电公司、武穴中视广电梅川分公司按每户支付40元劳动报酬,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九十一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国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7元,由原告陈国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按本判决书的案件受理费预交,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吴前进人民陪审员 郭小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