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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9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孙代友、石文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孙代友,石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994-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代友。被执行人石文娟。申请执行人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代友、石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代友、石文娟支付借款本金6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合并计算,以65000元为本金,自2008年1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和案件受理费4776元。本院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孙代友、石文娟名下登记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后被执行人孙代友、石文娟与申请执行人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孙代友、石文娟在2013年11月30日付清,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6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合并计算,以65000元为本金,自2008年1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和案件受理费4776元。被执行人孙代友、石文娟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合并计算,以65000元为本金,自2008年1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和案件受理费4776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一生之城投资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运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