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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林思祥与刘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思祥,刘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517号原告林思祥,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刘文杰,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思祥诉被告刘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思祥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