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林思祥与刘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思祥,刘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517号原告林思祥,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刘文杰,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思祥诉被告刘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思祥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