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22日,住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张显英,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4日,住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子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