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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胡翠芹与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芹,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734号原告胡翠芹,农民。被告王红,成年,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胡翠芹诉被告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大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胡翠芹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胡翠芹诉被告王红民间借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胡翠芹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徐大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