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胡翠芹与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芹,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734号原告胡翠芹,农民。被告王红,成年,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胡翠芹诉被告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大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胡翠芹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胡翠芹诉被告王红民间借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胡翠芹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徐大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