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12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荣木诉赵风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木,赵风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2330号原告王荣木,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赵风民,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原告王荣木与被告赵风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立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荣木诉称:2013年7月,赵风民作为包工头,雇佣我为其工作,地点在顺义区北务镇北务市场,我负责砌砖、抹灰、修房子,当时口头约定人走账清。我于2013年8月11日完成工作,现赵风民尚欠我劳务费3750元未付。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赵风民给付劳务费3750元;2、赵风民支付我延期支付利息,计算标准为以375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二倍计算,时间自2013年8月31日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赵风民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赵风民辩称:我是雇佣王荣木为苗国华的二层楼房进行施工,所欠王荣木劳务费为3210元。因为房主苗国华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没有验收,也未与我结算。该质量问题是王荣木等人在砌墙、抹灰时造成的。如果苗国华在验收时扣除我相应的工程款,我也要扣除王荣木的劳务费,等苗国华与我实际结算后再协商给付王荣木劳务费,现在我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7月起,赵风民雇佣王荣木担任瓦工为其工程进行施工,至2013年8月,赵风民尚欠王荣木劳务费3210元未付。2013年8月18日,赵风民为王荣木出具一份欠劳务费3210元的欠条。该笔欠款赵风民至今未给付王荣木。庭审中,王荣木变更请求为要求赵风民给付劳务费3210元,同时撤回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欠条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荣木撤回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本院准许。赵风民雇佣王荣木进行劳务活动,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现王荣木持赵风民出具的欠据要求赵风民给付尚欠的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赵风民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风民给付原告王荣木劳务费三千二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由被告赵风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立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