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1-1号原告: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向阳,总经理。被告: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本院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3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合肥东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管国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