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2013)溆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杨静与被告戴海文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杨X,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戴XX,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原告杨X与被告戴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X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