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林 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云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