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鹏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鹏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晓锋,樊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066号申请人:西安市鹏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长安南路51号(长延堡私营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男,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城西巷8号3幢1单元4楼1号。委托代理人:张国用,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金众公司47栋401房。被执行人:刘晓锋,西安至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樊琳(系被告刘晓锋之妻),西安至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锋(系被告樊琳之夫),男,西安至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安市友谊东路八号名园小区21楼221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安市鹏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晓锋、樊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营运费、车辆损失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8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一项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