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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洪铮、陈祖芳与于生水、朱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生水,朱春梅,洪铮,陈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生水。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春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祖芳。上诉人于生水、朱春梅为与被上诉人洪铮、陈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生水、朱春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生水、朱春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生水、朱春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于生水、朱春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