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马某。被告:黄某。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彬礼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人民陪审员 金春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