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大华与被告谭莉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华,谭莉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03号原告吴大华,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谭莉娜,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华与被告谭莉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大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大华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