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鲁胜与邱燕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鲁胜,邱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209号原告李鲁胜。委托代理人刘伟良、吴新生,金研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燕红。委托代理人马强、张培启(实习),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鲁胜诉被告邱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亚丽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邱燕红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我院作出(2013)金民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李鲁莲用于担保的财产,并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现申请人提供新的担保,申请置换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原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李鲁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殷玉春所有的位于××的房产共六套;二、解除对担保人李鲁莲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