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鲁金萍与王梅香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金萍,王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82号申请人鲁金萍,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鲁厚银,男,汉族,农民,系鲁金萍之父。被执行人王梅香,女,汉族,,农民。鲁金萍与王梅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梅香赔偿鲁金萍17665.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2013)商执字第00149号王梅香、鲁厚金申请执行鲁厚银、王海娥、鲁金萍、安利才健康权纠纷一案,鲁金萍等四人交执行款19074.14元,此款提存在本院执行账户,故现从此款中支取17735.84元做为本案执行款并已由申请人领取,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165元由被执行人王梅香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 汪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