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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广龙与尚世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龙,尚世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05号原告:王广龙,男,汉族。被告:尚世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龙诉被告尚世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龙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广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免交案件受理费5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王广龙负担。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