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法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德林与惠州市金名豪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林,惠州市金名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胡德林,男,汉族,地址:贵州省湄潭县,身份证号:×××1535。委托代理人:陈四海。被执行人惠州市金名豪家具有限公司,地址:惠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德林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名豪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3)2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惠州市金名豪家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资款1583.0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金名豪家具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惠州市金名豪家具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传真的惠州市农村商业银行长布分理处的网银交易凭证,显示已汇入1500元到申请人胡德林的银行卡上,经申请人核实,1500元已经汇入了申请人的卡号上,余款83.06元申请人愿意放弃追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德林同意放弃余款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阳劳人仲案字(2013)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