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法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唐才福与被告宁远县禾亭镇蒋家塘村富家自然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才福,湖南省宁远县禾亭镇蒋家塘村富家自然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宁法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唐才福,男,1963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小宁,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宁远县禾亭镇蒋家塘村富家自然村。代表人余中旺,男,系该村村民。代表人程金兰,女,系该村村民。代表人余志训,男,系该村村民。代表人余永胜,男,系该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黄国田,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才福诉被告宁远县禾亭镇蒋家塘村富家自然村(以下简称富家自然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欧阳玲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才福诉称,原告和黄明顺与被告方于2008年8月8日签订了《关于白石子(方解石)开采合同》,并于2009年4月22日在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黄明顺退出合伙,该合同由原告履行。该合同第一条规定,开采时间暂定五年,若白石子未采完,乙方有权在本合同同等条件下(各方面价格不变)优先延期。由于前期准备工作等原因占用了大量时间,白石子至今只开采了一小部分,大部分没有开采,但合同约定暂定的五年时间临近。为了妥善办理合同延期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续交相关费用,但被告拒绝合同延期,拒绝接受原告交的山场价款。被告的行为已违约,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白石子(方解石)开采合同》延期。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唐才福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关于白石子(方解石)开采合同》复印件,拟证实合同内容。2、公证书复印件,拟证实合同合法有效。3、退伙协议,拟证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黄明顺于2008年9月16日退出合伙,该合同由原告履行。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拟证实原告有采矿权。被告富家自然村辩称,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关于白石子(方解石)开采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为支持其答辩理由,被告富家自然村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关于白石子(方解石)开采合同》,拟证实合同内容及合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事实。2、村民意见书,拟证实经富家自然村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原告唐才福开采石场至2013年8月8日。3、协议及补充协议复印件,拟证实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石场转让他人开采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唐才福提交的1号证据,被告富家自然村提出该合同签订时没有经禾亭镇人民政府盖章,对原告提交的2号证据,被告认为该公证书应该无效,对原告提交的3号证据,被告提出退伙未经村里同意,对原告提交的4号证据,被告提出该采矿证不是原件,且已到期;对被告富家自然村提交的1号证据,原告唐才福提出该合同系草稿,对被告提交的2号证据,原告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对被告提交的3号证据,原告提出该协议无原件核对。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原告唐才福提交的1号证据,该合同签订时虽然没有经禾亭镇人民政府盖章,但是后来经禾亭镇人民政府盖章追认,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提交的2号证据,本院认为该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提交的3号证据,因该退伙已经村民意见书同意,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提交的4号证据,因该采矿证不是原件,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富家自然村提交的1号证据,因该合同经双方签字,与原告提交合同内容相同,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交的2号证据,证据合法,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交的3号证据,因该协议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唐才福和黄明顺与被告富家自然村于2008年8月8日签订了《关于白石子(方解石)开采合同》,富家自然村将该村章木岭交由唐才福承包经营,2009年4月17日该合同经禾亭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09年4月22日在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黄明顺退出合伙,该合同由原告履行。该合同第一条规定:“开采时间暂定五年,若白石子未采完,乙方有权在本合同同等条件下(各方面价格不变)优先延期”。村民意见书中村民大会决定只认可承包期限五年。合同约定暂定的五年时间临近。为了妥善办理合同延期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拒绝合同延期。本院认为,原告唐才福和黄明顺与被告富家自然村于2008年8月8日签订了《关于白石子(方解石)开采合同》,经富家自然村村民意见书认可,又经禾亭镇人民政府批准,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承包期暂定五年已满,是否继续承包,应该经双方协商或重新招标后再签订新的协议才能延期。对合同第一条内容的理解应是:合同五年到期后,如果重新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原告唐才福有优先承包权。不是自然延期,况且合同约定延期的时间不明,如按原来的承包价格则不合理,双方可重新就承包期限和价款进行协商。村民意见书中村民大会决定只认可承包期限五年,原告要继续承包,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对原告唐才福要求合同延期的诉请本院不予采纳,应依法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才福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白石子(方解石)开采合同》延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唐才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