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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秉权诉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张秉权,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秉权诉被告芜湖海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张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秉权负担。审判长  王昌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