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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温州永霸包装有限公司与黄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永霸包装有限公司,黄招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722号原告:温州永霸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长。委托代理人:李道典。被告:黄招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永霸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永霸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永霸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永霸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州永霸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