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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3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与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164号原告张×,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被告车×,男,1964年5月4日出生。原告张×与被告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和被告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199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1996年11月17日生育一女车×1。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爱好不同,被告爱玩牌,成天去棋牌室,我想要的生活被告也给不了。现双方已分居达五年之久,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已是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车×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时间属实。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从未发生过什么争吵。造成双方现在这个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曾经有位异性追求被告,被被告拒绝。拒绝后这位异性又到被告家捣乱,还要与原告交谈。被告与原告协商后,原告不但不处理此事,还称这事她不管。被告认为,原告考虑的问题太自私了,应该顾及到家庭和孩子的成长。这么多年来,被告对家庭还是很负责的,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对原告都非常好。原告生病期间,被告背着原告上下楼,母亲伺侯原告吃喝。原告发烧时被告给原告擦身。被告曾多次想与原告沟通,原告总是拒绝、冷战。现被告经过认真考虑,也跟孩子进行了沟通,还是努力做夫妻和好的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1996年11月17日生育一女车×1。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双方婚后感情未破裂,愿在今后生活中与原告多沟通,化解矛盾,做一次和好的努力,希望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婚后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自1995年结婚至今,已有近十八年的婚龄,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当双方在生活中出现矛盾时,彼此应冷静处理,加强沟通,化解矛盾,珍惜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被告亦应正确处理好与异性交往的关系。庭审中被告表示,今后愿与原告共同生活,做夫妻和好的努力。对此,原告应予以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做出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秀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