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新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晓江与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江,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新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宋晓江,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郭凤林,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孵化园科技财富中心5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钱文峰。被告李洋,男,汉族,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晓江诉被告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宋晓江诉被告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