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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小利诉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利,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吴小利诉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