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耀龙诉王彩云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云,李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陈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王彩云,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耀龙,男,汉族,工人。李耀龙诉王彩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彩云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耀龙下岗后无固定收入,不能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2012年1O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在一方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对方即可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绐本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