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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耀龙诉王彩云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云,李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陈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王彩云,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耀龙,男,汉族,工人。李耀龙诉王彩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彩云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耀龙下岗后无固定收入,不能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2012年1O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在一方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对方即可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绐本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